113年度補字第87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大立欣業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李英慧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95,48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其中利息、違約金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7月8日,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10,57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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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左欄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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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