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49號
原 告 孫雨婕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家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命令被告應給付原告前開金額,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依支付命令核發金額,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89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