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60號
原 告 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育新等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
繼承人韓世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
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經查,原告
本件起訴狀就被告「韓世泉之繼承人」部分,並未記載完整姓名、
年籍資料,致本件被告無從特定,
爰定期命原告依限補正被告「韓世泉之繼承人」之完整姓名、
住居所,並補正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定期命原告依限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