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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0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29號
原      告  峻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淵勝
被      告  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明潔

視同被  告  曾啓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5月3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