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0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范佐明
被      告  李雋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玖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821,39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991,19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故原告溢繳裁判費99元(計算式:40,699元-40,600元=99元),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一:
編號
借款金額(新臺幣)
尚欠金額(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民國) 
年息
期間(民國)
1
2,400,000元
2,257,118元
自111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32%
自11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600,000元
564,279元
自11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32%
自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1,000,000元
1,000,000元
自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32%
自111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積欠本金總額
3,821,397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