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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0號
原      告  葉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福龍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阮聖嘉律師
被      告  富研智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岳霖 
被      告  周杏霞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8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見本院卷第104、106頁送達證書)。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22-132頁)。揆諸上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