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萬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王怡茜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毅通網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電信通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
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96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
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