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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1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0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豈儀 
            范佐明 
被      告  李雋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柒拾伍萬參仟伍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基於與被告間消費借貸契約之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兩造合意由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契約書、增補契約申請書為據(見本院卷第24、32、38、44、50頁),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倚岑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倚岑公司)邀同訴外人林綋彰(原名:林奕軒)及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9月4日、109年9月4日、110年8月19日依序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40萬元、60萬元、100萬元,利息依各筆借款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所載,截息日利率均為2.07﹪,訴外人倚岑公司就上開借款,僅依序繳納本息至111年10月3日、112年1月3日、111年10月18日止,即未再繳納本息,依約全部借款視同到期,尚積欠合計375萬3550元本金、利息及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之違約金原告先行對訴外人倚岑公司及林綋彰請求連帶給付上開欠款,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1號判決在案,債權仍未能受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開欠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75萬35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經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2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3份、增補契約暨申請書5份、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1份、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查詢表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0至64頁)。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故認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就此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訴外人倚岑公司向原告借款400萬元,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原告375萬3550元本金暨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為訴外人倚岑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應對原告負連帶清償之責。是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75萬355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債權本金
應付利息
應付違約金之期間及計算方式
期間
計算方式(週年利率)
1
240萬元
220萬2840元
自111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07%
自11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
60萬元
55萬710元
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07%
自112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3
100萬元
100萬元
自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07%
自111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合計
400萬元
375萬3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