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147號
原 告 洪濟時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
可稽(本院卷第62至64頁),
惟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68至78頁)。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