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152號
原 告 周方慰
被 告 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有下列事項尚待查明,請
兩造就下列事項於114年4月30日前提出書狀,並將
繕本逕送
對造:
㈡原告應提出原證8號台北松德郵局第000084號
存證信函列印清晰之回執影本,並陳報該存證信函送達
被告之日期。
㈢被告應提出民事
答辯狀繕本送達原告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並陳報送達原告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