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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2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啟邦 
被      告  林星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萬2,2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關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4至38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3項本文規定即視同自認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
年利率
1
20萬2,891元
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4.71%
2
3萬8,933元
同上
14.97%
3
25萬8,000元
同上
15%
總計
49萬9,8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