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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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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94號
原      告  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垚凱 


被      告  新台灣開發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都市更新開發委託契約書第18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