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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3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如  
被      告  陳長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萬8,38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民事起訴狀及補正狀(含附表一)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關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4至64、72至76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3項本文規定即視同自認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