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萬8,38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
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民事
起訴狀及補正狀(含附表一)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相關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4至64、72至76頁),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3項本文規定即視同
自認,
堪信原告
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