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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7號
上 訴
人 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忠
被
上訴人
賴逸珊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
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