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8號
原      告  丁士珍 
被      告  全方位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猶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私法人如有數處事務所或營業所,仍應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及主營業所地均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司設立登記表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