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503號
原 告 何佳融
張慶祥
陳煌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