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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5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37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      告  溫瑞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9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