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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5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佳文
訴 訟代理 人  朱大維
被        告  悅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昌


被        告  徐漢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明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56,91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中利息、違約金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8月19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979,1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此有本院送存代理國庫銀行支票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故原告溢繳裁判費110元(計算式:10,790元-10,680元=110元),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一: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尚欠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民國) 
年息
期間(民國)
1
1,600,000元
765,536元
自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8.57%
自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400,000元
191,380元
自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8.57%
自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積欠本金總額
956,916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