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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5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76號
原      告  黃俊皓 




被      告  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村佳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遊戲帳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3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誤將其所提供予原告連線之仙境傳說Online線上遊戲帳號永久停權,而依兩造間網路服務契約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而兩造因該網路連線遊戲服務所涉及之一切爭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服務條款可參。是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