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576號
原 告 黃俊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遊戲帳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3號裁定意旨
參照)。
查本
件原告主張被告誤將其所提供予原告連線之仙境傳說Online線上遊戲帳號永久停權,而依兩造間網路服務契約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而兩造因該網路連線遊戲服務所涉及之一切爭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服務條款可參。是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