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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5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93號
原      告  王志安  

訴訟代理人  王宥筌律師
被      告  于北辰  
訴訟代理人  黃國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播出之「前進新台灣」、「筱君台灣Plus」及「新聞面對面」等節目,發表如附件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指控伊係大陸地區刻意培養之海外Youtuber、遵從大陸地區官方命令進行統戰或認知作戰,致伊名譽受損害等情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告賠償新臺幣100萬元本息,並刊登伊勝訴啟事之判決。被告則以:系爭言論係屬意見表達,且未逾越合理程度;縱認屬事實陳述,伊於發表系爭言論前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尚不構成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兩造之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附件一(含附件1、2)、二所示。
二、本院判斷:
 ㈠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雖不受保障,對言論自由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並減輕行為人對於所陳述事實之合理查證義務,俾能健全民主政治正常發展。而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其中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當事人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另關於意見表達部分,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如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當之評論者,均不具違法性,非屬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5號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被告所為系爭言論,客觀上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
  核屬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又系爭言論指涉原告「是中國刻意培養的海外YouTuber」、「假批判之實,行統戰目的」、「他的目的是幫習近平擦脂抹粉,幫習近平完成真正的世界認知作戰的目的」等詞,依現存證據資料,尚不足以認定其客觀、絕對真實性。然於此情形,被告所為系爭言論,究否構成「不法」行為?其違法性之判斷,則為兩造核心爭執所在。本院查: 
 1.原告自陳:伊於108年6月間在大陸地區之社群媒體帳號突遭全網封禁,遂遷徙至日本,經營YouTube及Twitter等社群平台,以自媒體方式持續揭露中共官媒無法報導之新聞真相,且伊製作之影片內容或發表之言論更多半包含批評中共高層或中共領導人習近平之內容,今YouTube頻道及X平台(前身為Twitter)並分別累積138萬訂閱及111萬跟隨者;伊於113年1月間來臺參與「賀瓏夜夜秀」節目(下稱系爭節目)時,曾發表有關臺灣選舉活動之言論等情(見本院卷㈠第62至64、481頁、卷㈡第200、210至212頁),足徵原告乃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且其前開所為係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又被告對此所發表之系爭言論,復涉及民主憲政之公共議題,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是依上說明,就原告名譽權之保護,應對言論自由為相當程度之退讓,並減輕被告對於所陳述事實之合理查證義務,俾能健全民主政治正常發展。
 2.觀諸原告自承其於Youtube頻道節目中,已敘明其於110年11月間回國之詳細歷程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09頁),可見原告於遷徙至日本後,仍有返回大陸地區之情。又衡以系爭言論與公益相關,且對公益論辯亦有相當程度之助益,則其中有關原告曾返回大陸地區部分之陳述,雖被告指稱之時間點不甚精確,惟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尚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其主要事實相符,即應足當之。本件被告所為此部分言論,依其前後陳述之意旨,主要應係指陳原告於遷徙至日本後仍能返回大陸地區,再回到日本乙情(見本院卷㈠第108至112頁),而此與原告前開所陳,尚無相悖,是被告此部分所言,即難遽謂係其憑空杜撰、惡意捏造。
 3.被告復舉出相關證據資料(詳見本院卷㈠第312至328頁),抗辯其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茲摘錄部分內容如下:
 ⑴新唐人電視台於112年12月21日以「李正寬:中共海外特務王志安是如何露餡的?」為標題,報導:「……對不少人來說,還有一類中共特務是不太容易分辨的。這類特務平日裡也在油管和X等平台罵幾句中共,甚至偽裝成遭受中共打壓的所謂『異議人士』。然而,一旦有一些大的事件發生的時候,他們就會跳出來為中共洗地,『小罵大幫忙』。這類特務的隱蔽性、欺騙性、以及煽動性較強。比如,現居日本的前央視記者王志安就是其中的一個典型。」、「……剛到日本時,王志安直接變身中共小粉紅、自乾五,在推特上為中共充當大外宣……後來,王志安還在油管開通頻道,轉變策略,開始對中共明貶暗褒……」、「從王志安對大事的態度看其真實立場(……詳內文……)王志安自詡『流亡海外』的異議人士,卻在『小罵大幫忙』的過程中不斷幫中共漂白,上文提到的只是他為中共洗地之冰山一角。王志安在有影響力的社會事件上……不斷為中共洗白……」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22至328頁)。
 ⑵今日新聞於113年1月24日以「王志安為中國外宣洗地 遭起底是中國特務」為標題,報導:「前央視記者王志安近來受《賀瓏夜夜秀》邀請上節目,但在過程中,提及台灣造勢場合像場秀,還說出『把殘疾人士推上去煽情』,言詞引起反彈……目前旅居日本的他,更遭到質疑是中國安插在海外的特務,以『小罵大幫忙』方式,干擾人們對大事件的認知。」、「王志安在日本開始經營他的YouTube頻道,主持『王局拍案』節目,而且漲粉快速,頻道開播半年,訂閱數已超過40萬。截至2023年1月,他的頻道的訂閱量已經達到119萬。不過漸漸有網友發現,王志安在事關中國人權等問題上,常常配合中國的宣傳導向……資深民運人士吳建民曾發文表示,王志安的言論都是在『為中共洗地,站在中共的立場上……』」、「《新唐人電視台》報導指出,王志安先前曾受邀上台灣政論節目賺取知名度,但他一面喊出想入籍台灣,又被起底,曾發表併吞統一台灣的言論。另外有知名自媒體人李沐陽透露,『台灣的一位長期聯繫我的朋友呢,給我發消息,消息中告訴我說,已正式證實王局志安是在台灣國安局列冊的中共高級國安特務。』」、「時事評論員秦鵬也曾提到了王志安是中共特務的三大證據……王志安在2021年中國新年前夕回國,被認為是他回國是和官方祕密談判。他回到日本後,就開始公開招兵買馬,擴大自媒體經營,各種為中國洗地的言論也都發生在從中國回日本之後。」、「旅美中國問題專家唐靖遠認為,中共安插到海外的大外宣特務,無論如何偽裝,都有一個共通特點,就是在重大問題上與中共保持立場一致。唐靖遠指出,這些特務會在不重要的議題上,表達一些對中共的批評,以此建立自己所謂客觀理性的人設,『但在涉及到中共重大危機,無論是政治、經濟還是社會危機等直接動搖到中共政府形象乃至合法性的問題上,這些大外宣無一例外都會和中共保持立場一致。』」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12至314頁)。
 4.爰審酌上情,並酌以原告係於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期間,參與系爭節目發表與選舉相關之言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見本院卷㈠第310頁),其言論內容復指涉參與政治之身障人士,從而引發公眾議論,嗣原告並為此公開致歉(見本院卷㈠第462至463頁);而被告於113年1月24日發表系爭言論之際,乃係因見原告於系爭節目發表與政治相關之前開言論,遂基於維護自由民主憲政之意(見本院卷㈡第193至194頁),就本件可受公評之事,本諸其查證基礎,於陳述事實時夾敘主觀之意見及評論,衡其動機當非以毀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併斟酌被告於發表系爭言論時,同時揭示原告為「YouTuber」、「網紅」、「很多人還在看王志安的影片」等資訊(見本院卷㈠第108至112頁),亦足使閱聽者得循以查悉原告所經營社群平台之相關視聽內容(含原告自清內容),而基於理性自行判斷、論辯等一切情事,法益權衡及比例原則等加以衡量,認就本件個案事實所涉情形,被告事前已為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且其基此所為之意見表達,縱較為尖酸苛刻,然尚未達偏激不之程度,仍屬合理評論範疇,是依上說明,被告所為系爭言論即難認具違法性。
三、綜上所述,本件因被告所為不具備侵權行為之違法性要件,故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如附件一所示聲明之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