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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施懷   
被      告  荃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75,393元,及其遲延利息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已可得特定部分應併算其價額;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日至本件起訴日前一日即民國113年8月26日,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82,308元(計算式:1,675,393+106,915=1,782,3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扣除已繳納之18,424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1,340,318元
112年12月22日
113年8月26日
(249/366)
8.51%
77,599元
2
違約金
1,340,318元
113年1月23日
113年7月22日
(182/366)
0.851%
5,672元
3
違約金
1,340,318元
113年7月23日
113年8月26日
(35/365)
1.702%
2,187元
4
利息
335,075元
112年12月21日
113年8月26日
(250/366)
8.51%
19,477元
5
違約金
335,075元
113年1月22日
113年7月21日
(182/366)
0.851%
1,418元
6
違約金
335,075元
113年7月22日
113年8月26日
(36/365)
1.702%
562元
小計
106,9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