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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                           000號
法 定代理 人  利明献 
訴 訟代理 人  朱大維 
被        告  昱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柒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所訂立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總約定書第34條約定,立約人因本約定致涉訴訟時,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7頁),而原告總行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南港區,則本件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涉訟時,兩造已以書面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故本院為兩造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權法院,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昱成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昱成公司)、吳仁傑(下逕稱姓名,與昱成公司合稱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昱成公司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邀同吳仁傑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約定利息自撥貸日起,依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機動利率加碼百分之4.48計算,且約定每月繳本息乙次,如有一期不履行,全部債務視同到期,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利息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昱成公司就上開借款未依約繳款,依約全部債務已視同到期,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吳仁傑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與昱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產品利率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26至48頁),信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昱成公司積欠原告上開借款債務未為清償,而吳仁傑為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明確,原告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核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院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7,82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
1
442,070元
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98%
自民國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23,258元
自民國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5.98%
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3
186,131元
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98%
自民國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4
 46,530元
自民國112年8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
5.98%
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