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6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4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士晉  
被      告  扎基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佳燕  
被      告  謝鎮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借款餘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扎基有限公司、林佳燕、謝鎮宇(下合稱被告,分稱扎基公司、姓名)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原告主張:扎基公司前於民國110年9月13日及同年10月21日邀同林佳燕、謝鎮宇為連帶保證人,向伊簽立授信契約書,並於同年10月26日向伊借款2筆即新臺幣(下同)50萬元、300萬元(其中信保基金240萬元、無擔保60萬元),各筆到期日、償還方式、計息方式均如附表一、二所示,且約定如未依約履行債務,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附表一「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欄所示方式加計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扎基公司僅繳款至113年1月26日即未依約還款,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如附表一所示本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契約之約定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申請書、催告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債權管理部函、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0-86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即應視同自認,是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契約之約定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