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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6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叢樹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3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