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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6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叢樹朗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3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