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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6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73號
原      告  京士(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俊超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吳冠邑律師
被      告  合鴻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怡雯  
訴訟代理人  丁健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9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