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5/16-5/17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7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03號
原      告  張正煥  
            張立宏  

            鐘睿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健瑋律師
            蔡杰廷律師
            王可文律師
被      告  黃冠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鍾睿濬」之記載,應更正為「鐘睿濬」。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職權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