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7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婕瑄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張耀升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
上訴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
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
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又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