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714號
原 告 陳修沁(原名陳科維)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24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
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內容未具體明確,又未於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3年8月27日送達原告,雖原告
聲請訴訟救助,
惟業經本院113年度救字第14號駁回聲請確定在案,而原告
迄今仍未按本院裁定補正
上開事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足憑,依
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