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73號
原 告 呂峻侯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
原告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5,750元。查原告前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其原請求被告給付249萬1,44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於訴訟進行中
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39萬9,08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84頁民事
準備書狀㈤)。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9萬9,0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660元,扣除原告已繳部分,尚應補繳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