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752號
原 告 晶美光電有限公司
被 告 偉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797,957元,被告係設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
可稽,依
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