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807號
原 告 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王子芸律師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毓琦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黃于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理由欄中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理由欄中關於「高雄地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橋頭地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職權
予以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