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8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5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黃靖妃(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王志文  
            王劉秀琴
            王鴻基  

兼上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卿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被      告  王明玉  

            王明月  
兼上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雖定於民國114年8月31日下午4時宣判該日為週日,自應更正宣判期日,並指定於114年8月28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一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