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894號
上 訴 人 以探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王品云間交付委任事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萬3,31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3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