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918號
上 訴 人 黎傳增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松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償還頭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