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922號
上 訴 人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張書麟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王玉霞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