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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9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2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韋益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