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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6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被      告  葉佳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信用卡借貸契約對被告為本件請求,而兩造就該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信用卡合約書條款第31條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42頁),依上開規定,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尚有未合,茲將本件訴訟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