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96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葉佳鳳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信用卡借貸契約對
被告為本件請求,而
兩造就該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信用卡合約書條款第31條
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42頁),依
上開規定,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於法尚有未合,茲將本件訴訟移送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