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976號
上 訴 人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8325元,應徵裁判費1萬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