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038號
原 告 黃寶珠
被 告 林 寬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28-46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