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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0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5號
原      告  高于君  

訴訟代理人  莊艾潔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張銘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存卷可參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