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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0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52號
原      告  王俊清  
被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255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3年10月16日寄存於原告住所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並於113年10月2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42頁)。原告逾期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本院卷第62至72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