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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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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0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60號
原      告  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鵬翔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天母郵局
法定代理人  李增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以113年度補字第46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572元,該項裁定業於113年11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逾期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