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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0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8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蔡帛原  
            蔡承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