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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被      告  張德欽即清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二編號四「利息計算期間」欄關於「自113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