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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45號
原 告 黃慕堯
謝坤伯
陳月娥
劉美勤
林莉萍
郭美如
黃慕周
黃慕萱
上 八 人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潘玥竹律師
被 告 東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賢
訴訟代理人
林俊鴻
上列
當事人
間返還
不當得利
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
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
本件
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
命
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並指定114年6月24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