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22號
被 告
上列
反訴原告即
被告朝崎工程有限公司與
反訴被告即原告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依照反訴原告所請求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7,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