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23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盧月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玉山銀行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
爰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一併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