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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3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程盈傑
被      告  盧月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玉山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一併繳
納抗告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