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250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正原等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
本件當事人適格
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其起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
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有人必須
合一確定,屬固有
必要共同訴訟,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惟債權人基於
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
債務人之權利,自無再以被代位人(即債務人)為共同被告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
台上字第92號判決意旨
參照)。準此,
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之請求分割共有物權利,雖無需列債務人為共同被告,然仍應以其他共有人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查原告提起代位分割被
繼承人高明川所遺留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訴訟,依前開說明,除債務人高如蓉、江文杰即高稚傑之
遺產管理人外,應以高正原、高藝宴、高苡羚(下稱高正原等3人)等其餘共有人全體為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惟原告僅列高正原等3人為被告,本件起訴顯存有未以系爭土地其他全體共有人為被告之欠缺,屬當事人不適格,
爰依
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正本件當事人適格之欠缺,
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其起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