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3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周柏成
被      告  康濬宏即宥全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所訂立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總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第34條約定(見本院卷第22頁),兩造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20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兩造約定之借款金額、起訖日、利率均如附表1所示。被告未依約繳付借款本息,依系爭契約第14條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本金合計64萬7,776元。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附表2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對於原告主張的債權沒有意見,但我希望可以展延還款期間,我是被惡意倒債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及產品利率查詢等為證(見本院卷第22至34頁),且為被告到庭所自認(見本院卷第49頁),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附表1:借款明細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年利率
最後計息日
尚未清償餘額
1
2,000,000元
111年5月24日起至114年5月24日止
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機動利率加碼4.19%,產品利率查詢表月調利率為1.69%,合計為5.88%
113年6月24日
518,226元
2
113年6月24日
129,550元
附表2:請求明細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518,226元
自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88%
自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以左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以左開利率20%計算
4.19%+1.69%
2
129,550元
自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88%
自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以左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以左開利率20%計算
4.19%+1.69%
合計
647,7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