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340號
原 告 建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原 告 黃建榮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21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
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